近期,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陆续设立了从事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政策法规处(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资源管理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案稽查,并参与对上述行业的专项稽查;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规则和稽查特派员、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负责稽查特派员、规划稽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投诉举报、稽查监督等制度,受理投诉举报;负责建立并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统计系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稽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09]112号),设立法规与稽查处,负责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9]119号),设立城市管理处(稽查执法处),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