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兰州、成都、深圳三个派驻了规划督察员的城市相继出台文件或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配合规划督察员工作的责任,为顺利开展规划督察工作提供了切实保障。
为加强对兰州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落实驻兰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35号),向各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通报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内容,详细规定了需请规划督察员参加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主要包括研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涉及全市规划的旅游、国土、文物保护等专题会议,研究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会议,以及市政府组织的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配合好建设部派驻成都督察员工作的通知》(成规办〔2009〕27号),通知中明确了局各机关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和执法监督局、各区(市)县规划局配合督察员工作的职责和范畴,要求建立协调机制,主动请规划督察员列席市规委会、局业务办公会以及研究重大事项的专题工作会,重点规范了限时办理《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深圳市政府向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第三批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建稽〔2008〕146号),提出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指导,积极配合工作,及时组织整改。同时,深圳市规划局制定了《市规划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深圳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办法》(深规〔2009〕87号),明确了规划局配合督察员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包括定期信息采集报送、联系安排约见有关领导、组织督察事项调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等。